《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24 [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59211次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旨在稳定、和谐、协调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规范企业行政与女职工劳动行为,保证行政领导在企业的中心地位和女职工主人翁意识,调动双方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件,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教育和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应优先安排女职工并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月支付女职工工资。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它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 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一小时的工间休息(上、下午各30分钟);女职工孕期内,按医务部门规定接受产前检查,每次2个小时,计作劳动时间,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根据医院妇产科证明,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产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属于晚育的凭一胎证明按规定另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凭证再享受照顾假30天。女职工在生育期间,配偶应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第八条 女职工初次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官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 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七个月以上生产的,给予产假90天。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流产,给予休假15天;输卵管结扎,给予假期21天;放置节育环给予假期2天,取节育环给予假期1天。以上休假均需提供医院证明,方可办理。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合路程耗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另增
加哺乳时间30分钟。家不在厂内的女职工可以合并使用两次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企业应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并及时采取预防、治疗措施,由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合同规定,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企业主管领导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必要时可责令其给予被侵害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人力资源处、厂工会、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有权对所属各单位执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予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办理,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备案。副本五份,呈报企业党委、企业、企业工会、县总工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代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工作岗位职务变动等情况,不影响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若遇企业名称机构发生变化,不影响合同条款的执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