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规范集体协商内容,提升集体合同文本质量,增强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要求,在总结我省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制了《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向社会公布,并指导各类用人单位、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参考使用,切实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
二?一?年八月二日
集 体 合 同
(参考文本)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2010年
使 用 文 本 须 知
1.本集体合同为参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双方也可以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2.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3.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4.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5.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6.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以及有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再重新报送。
7.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职工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双方代表开始协商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年 月 日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职工方名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条 甲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尊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乙方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支持乙方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乙方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经营目标。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 甲方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乙方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甲方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与乙方共同协商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薪酬管理体系。
第十条 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本地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经协商确定, 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 %(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
第十一条 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 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试用期月最低工资, 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
第十三条 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为 、或计发加班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但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 ,计件加班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每日劳动定额标准予以核计。
第十四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1.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
2.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
3.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
劳动定额内容较多的,可以另行制作本合同附件。见附件 。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1.岗位名称: 津贴和补贴名称: 发放标准 ;
2.岗位名称: 津贴和补贴名称: 发放标准 ;
3.岗位名称: 津贴和补贴名称: 发放标准 。
职工津贴和补贴项目较多的,可以另行制作本合同附件。见附件 。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向职工支付病伤假的工资标准为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七条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